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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替上大学怎么判-冒名顶替上大学定啥罪

顶替上大学怎么判-冒名顶替上大学定啥罪

顶替上大学怎么判

顶替上大学怎么判

这个需要从冒名顶替上学的整个过程来判断,一方面,从刑事责任上讲,冒名者有可能参与涉及伪造或变造身份证、户籍,冒名者可能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行为人为了使用而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件的,既涉嫌构成本罪,又涉嫌构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属于牵连行为,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罪论处。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另一方面,即使冒名者不构成犯罪,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从民事责任上讲,冒名者冒用了他人的身份信息,获得了上大学的机会,侵犯了被冒名者的受教育权、姓名权,冒名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而且在这样一个几乎公开透明的场景下,要想截取被冒名者的录取通知书并非易事,至少需要考生所在高中的有关工作人员的配合,还需要编造谎言或者采取其他方法,阻碍被冒名者不去招办或所报考院校查询是否被录取,并且不选择复读。

之后,冒名者还需要获取被冒名者的学籍档案,到户籍管理部门更改自己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才能办理冒名入学。

这一系列高难度的辗转腾挪和诡异操作,必然涉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默认乃至直接帮助。这一作恶行为,既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更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盗用身份证件罪,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等多个罪名。如果涉事工作人员存在收受贿赂等行为的,还涉嫌受贿罪。

顶替上大学且工作以后,被发现如何处理

首先,会不会开出呢?答案是肯定会被开除的,这个时候不论你在哪个岗位,任什么职务,是不是领导岗位。具体原因包括:一方面,在你顶替了别人去工作,无论是包分配的年代还是“逢进必考”的时代,你的学历是你获得工作的前提条件,一旦被认定为是顶替,那么就说明你的学历条件不存在了。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谁,都不敢在条件不符合的情况下,继续让其工作,这样的包庇或者是隐瞒,最终其他人知道了,肯定会有人去举报的,毕竟任何人都不是单独存在的,这个时候受惩罚的就不单单是造假之人,包庇之人同样也要受到惩罚。另一方面,既然确定了是学历造假,政府出于维护社会公平的底线,也不会让其继续在岗位工作,肯定会将其开除了,以正视听。

其次,是不是开除之后,工作多年的人就没有责任了呢?个人认为肯定不是这么简单,原因主要包括:一方面,既然冒名顶替被发现了,就说明其这些年做的工作,领取的报酬在某些方面是不合法的,属于骗取国家资金 如果严重点,很可能是这样的结果,你的身份时虚假的,那么得的报酬肯定属于套取,当然和套取有所不同,这个时候再说你工作怎样努力,都会显得有些多余了,毕竟你工作努力,能比临时工还努力吗?

另一方面,有可能顶替之人会面临巨额的赔偿金,如果在包分配的时代,肯定会按照每年的国家在职人员平均工资进行计算的 不知道可行不可行,如果是“逢进必考”的年代,这个肯定也会有一个赔偿标准,毕竟国家判错了案子都需要赔偿,何况是这种顶替上大学的事情。

再次,当初参与操作顶替之人,肯定也会遭到纪律的惩罚。这个在仝卓事件中,则体现的淋淋尽职,当初参与改变其往届生身份的人员,有一个是一个,基本上都是给予处理了,而且是横跨两省两市 临沂市、延安市,同时,近期的西南大学研究生保送造假,相关责任人也是得到了处罚 虽然结果还是不让人满意,但整个事件的处理还没有结束。

被顶替的人生如何赔偿

对于受害者来说,往往只能要求民事赔偿,但想要证明冒名顶替者到底给自己造成多大范围的损失却并非易事。“受教育权被侵害的后果非常严重,它往往会改变被侵权人的整个人生轨迹。”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在受访时说,现代侵权责任理论认为,任何人都不能因侵权获利。

对于侵权赔偿可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将侵权获得的全部利益赔偿给受害人;二是赔偿受害人因被侵权遭受的全部损失,两者都无法确定时,由法律规定一个赔偿限额。

“目前,中国关于受教育权被侵害如何赔偿还没有具体规定,建议尽快立法,规定采取极严厉的惩罚性赔偿标准,例如可规定赔偿限额为100万元甚至更高。”刘昌松说。

针对具体的个人救济措施,梁宏刚认为:“在民事司法上,法官应充分考虑受害人受侵害的严重程度。 尤其是在精神损害赔偿上,对于那些严重损及他人职业选择、人生安排的案件,可以判付高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除经济上的赔偿,被害人受教育权的恢复也非常重要。 受访时,陈春秀表示,想恢复名誉,重新到山东理工大学就读,然而校方表示“无此先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曾对此提出建议:“ 对个人的救济,教育部可以考虑特设高考补录制度。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威结论,在提交许可 如年龄的情况下责令有关高校补录受害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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