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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名乞丐落户天津

193名乞丐落户天津

193名乞丐落户天津 193名乞丐落户天津

每一座城市都有流浪乞讨人员,大部分是因为身体缺陷导致的流浪,流浪人员的处理问题一直是大家关注的,近日,天津民政就做了一件十分暖心的举动,天津为流浪乞讨人员办理落户,193名流浪乞讨人员将落户天津,网友们纷纷在网上称赞天津这一举动十分有人情味,让大家看到了原来流浪人员的处境也能变好。下面,大家跟着有图有真相小编一起去了解看看哦~

193名流浪乞讨人员将落户天津

据天津民政官微消息,日前,市民政局事业处从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总队领取了193名流浪乞讨人员的落户通知书,这标志着天津市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工作得以全面贯彻和落实,天津市也成为全国直辖市办理流浪乞讨人员落户的先行典范。

这193名“无名氏”,自身表达能力存有障碍,经多方寻亲无着、长期滞留在市、区救助管理站内的特殊困难群体,最长的滞留时间已经达到28年。落户后,他们将纳入到天津市保障体系进行安置,从此有了身份、不再漂泊。

此次落户,历经市民政局与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总队两年多的协调磋商,出台了《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开展救助管理机构长期滞留的无户口受助人员办理落户登记的实施意见》 津民发〔2020〕25号,明确了落户程序。对于各救助管理站救助的,经全国救助寻亲网寻亲、今日头条寻亲、市级媒体登报寻亲、DNA血样采集比对、人脸识别比对方式寻亲无果满3个月的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予以办理在津落户。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是天津市困难群体保障的重要一环。这部分人员是否能够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是检验社会救助安全网是否密实与牢靠的重要标志,是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在津落户常态化机制的建立,推动了天津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保障了这部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更是为全国大型城市,特别是在直辖市范畴落实中央政策、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爱民工作理念的现行典范,打通了大型城市落户瓶颈,实现社会救助兜底有效衔接,充分诠释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相关资讯:广东升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行动 将研究制定落户安置机制

4月26日消息,广东省民政厅、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11 部门联合印发《广东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方案》 简称《方案》,明确从 2020 年 4 月到 2021 年 6 月,在全省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

据悉,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2020 年 4 月 -2020 年 5 月为动员部署阶段,各地要按照专项行动方案要求,进一步细化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措施,在今年 5 月底前形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20 年 5 月 -2021 年 4 月为组织实施阶段,集中力量按照时间节点稳步推进各项任务完成。2021 年 5 月 -2021 年 6 月为巩固深化阶段,省民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深入梳理专项行动成效和经验,总结规律认识;各地要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有哪些条件及原则

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解决其基本困难的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遵循自愿、无偿、公开救助的原则。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站不予提供救助,并告知理由:

①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救助条件;

②拒不提供个人情况;

③进站前患有危重病、精神病、传染病、求助人身上有明显损伤,但本人拒绝说明。

服务方式及服务内容进站手续:

求助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

①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②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③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④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⑤随身物品的情况。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九条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第十条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第十一条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救助站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二条受助人员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教育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第十三条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站内管理的各项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

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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