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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岗会开除是理由吗

脱岗会开除是理由吗

医院拒救门前车祸人员 脱岗会开除是理由吗

医院、医生,都是救死扶伤的代表,医院更是大家身体遇到各类突发情况时第一个寻求帮助的地方。而近日在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北湖医院却发生了非常令人心寒的一幕,医院门口车祸无人救治!伤者在医院门口出车祸,家属三入医院寻求帮助都没能把医生们请出来!对此医院的回应是一人一岗,请当事人予以理解。不少网友怒怼,如果出了人命,是否还能说出这种话?下面就跟有图有真相小编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医院拒救门前车祸人员

10月7日晚,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北湖医院正门外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伤者急需救治,司机及亲属三入该医院寻求帮助,却无一人出院将伤者拉进医院。

无奈之下,司机再次拨打120,等待近40分钟后,120急救车将伤者送往14公里外的吉林大学中日联合医院总院进行救治。

司机董先生认为,事故就发生在北湖医院大门口,而该医院无一人帮忙,“作为救死扶伤的机构,实在太不应该。”他称,事后向北湖医院总值班医生范某反映此事后,对方坦承“值班医生黄某确实责任心不强”。

医院门口发生车祸,向医院求助,医院人员却没有人出来帮助,说好的救死扶伤呢?医院就是这样落实为人民服务的责任吗?

10月8日,北湖医院负责人表示医院确有规定值班医生不能脱岗,且当日急诊只有一名医生值班。而对于“无护士和保安帮忙”,该负责人称,“原则上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但在疫情且假期期间,一人一岗,也请当事人予以理解。”

事件出现本已经很不对了,新闻媒体对事件出现向涉事医院问询事件出现的原因时,医院的负责人居然说医院医护人员一人一岗,不能离开。不能离开,面对伤者,还有什么比救死扶伤更重要呢?

还好受到伤害的人员所受到的伤害不至于威胁生命,如果威胁生命,等待120到来,40多分钟的车程,如果出现意外,负责人说话还会如此轻巧吗?

回顾医院门口发生交通事故

董先生拍摄的视频显示,这名值班急诊女医生称:“快把人送进来呀,我们医生脱岗属于医疗事故,得给我们开除。”她建议董先生拨打120急救电话。

可对于无法判断伤者伤情的董先生来说,他一再和医生表示自己没有任何急救经验,不敢擅自处置。“你们是不是见死不救,一个人也出不来 帮忙?”这名医生回答道:“别跟我说,我在这值岗,我不在大门口!”

董先生称,他和母亲先后三次进入北湖医院,却没有一个人主动提出帮助伤者前来就诊。无奈之下,他又拨打了120,等待将近40分钟,急救车才将受伤的摩托车司机拉入离事发地14公里外的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总院。

摩托车司机许某证实,自己在原地等待了将近半个多小时才有救护车将自己拉上车,“医院诊断小腿折了两根骨头。”目前,许某已转入伊通县医院进行救治。

董先生表示他曾向北湖医院一名范姓总值班医生反应过相关情况。范某称,接待董先生的是一名黄姓的外科急诊医生,“还是责任心不强。”

“这不属于重大的交通事故,一般来说,我们的医生是不允许出去就医的。我们医生是为大家服务,不是为单个人服务,医生要是跑了,如果急诊患者出现生命问题怎么办?”该负责人说。

“就他们反映的车祸情况,伤者是有条件和能力到急诊就诊的。”北湖医院负责人解释称,至于董先生称没有护士或保安去帮忙,“原则上是不会发生这种情况的。因为疫情且假期期间,保安护士都是一个人盯一个岗位,也请当事人予以理解。”

脱岗会开除是理由吗?

生命健康安全面前,其余一切理应让步,这是起码的常识,也应当是医院从业者最基本的职业操守。

事有轻重缓急。在交通事故伤员急需救治,司机董先生及亲属三入该院求援的情况下,竟无人出手相帮,医者仁心救死扶伤的职业操守去了哪里?说来真是咄咄怪事。

如果说,急诊科值班医生只有一人在岗,确实不能跑开,要是有个急诊病人,没人应对,出了闪失没法交待,这可以理解。可是,偌大一个综合性医院,其余医生、护士乃至护工、保安呢?难道真就窘迫到安排不出哪怕一个人?

从媒体报道来看,“17点27分,当董先生母亲向一名女医生求助时,现场围着多名医院护士和保安”。如场景确凿,却无一人迈步,实在让人看了寒心。

院方解释称,保安也是一个萝卜一个坑,“一个人看一个门,还得量体温,还得管秩序”。这样的说法,未免牵强。不管从什么维度来看,测体温、管秩序等工作的优先序列,均没有及时抢救伤员来得重要。生命健康安全面前,其余一切理应让步,这是起码的常识,也应当是医院从业者最基本的职业操守。

至于有医生称“我们医生脱岗属于医疗事故,得给我们开除”,“脱岗即开除”,且不论任何具体情形,一方面暴露出医院管理逻辑上的强硬,一方面也显示出个别医生对现实具体情形缺少足够的认识判断。

若有医生、护士或保安权衡过后,抽身抢救伤员,在法律上,属紧急避险行为。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1条与《民法总则》第182条规定,造成损害不负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若因脱岗救人不得已给单位 医院造成一定利益损害,民事责任依法由引发险情的人,即该起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承担,所以,“脱岗救人会被开除”的后顾之忧完全可以打消。

更何况,如董先生所述,拨打120后,因事故地点离该院最近,120急救指挥中心根据“就近、救急”的院前医疗急救原则,称最好是让该院出个板车,或让医生或护士出来看看情况。所以,在此情形下,该院医生出门施救,也是符合120急救指挥中心的调度策略。

相反,涉事医院以医生、护士、保安都是“一人盯一岗”,不得脱岗为由,无视调度,也有违国家卫计委《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中“不得因指挥调度原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规定。

所幸,事故伤员在空等近40分钟后,被120救护车送往14公里外的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总院,还好未出现大碍,只是小腿折断了两根骨头。若是如此舍近求远,导致什么严重后果,涉事医院能担负耽误抢救的责任吗?

回溯事件过程,相关医院及当地医卫主管部门,对该院涉事医生无视120急救指挥中心调度意见,怠于安排人员接诊抢救伤员的行为,也应进行追问,以正医风。

此外,该院的院前医疗急救响应机制为何失灵?问题出在哪里?更须加以检视,从制度层面查漏补缺、健全完善,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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