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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小时600字错一字扣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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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让休产假员工手写销售心得 每小时600字错一字扣50元

最近一公司要求产假员工每日手写心得事件引发网友关注,该公司为上海半木轩家具有限公司,要求一名休产假员工每天手写销售心得,每小时600字错一字扣50元。事情一经曝光公司发表声明称将在进行完整的事件调查后进行反思及妥善处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对此大家怎么看呢?让产假员工手写心得到底合不合理呢?公司有没有写错字罚款的权利呢?一起来看看律师怎么说的吧!

公司要求产假员工每日手写心得

8月24日,网传上海某公司要求一名员工产假期间每天手写销售支持心得,引发网友关注。

邮件内容显示,该公司要求该员工每天完成一篇销售支持心得, 每小时600字,“每天下班前交给人事,一个错别字罚款50元,一句重复句子罚款100元。晚交或者漏交罚款 500元。考虑到哺乳期视力不好,为保护你,给你安排手写。”邮箱地址显示,该公司为上海半木轩家具有限公司。

24日14:57,该公司官方微博发布“申明”称,针对近期该司人力资源部对员工布置的写“心得” 的工作任务,该司将在进行完整的事件调查后,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反思及妥善处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履行企业的社会义务,也欢迎并感谢社会各界监督。

工商资料显示,上海半木轩家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03月30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家具,日用品,办公用品,服装,建材,五金交电,工艺礼品批发零售等。法定代表人为吕永忠,注册资本150万人民币。

24日下午,记者多次致电该司办公电话,均无人接听。吕永中设计事务所一位工作人员称“知悉此事,但无法代表公司作出回复。”

公开资料显示,吕永中为国内知名设计师。半木家具公司官网介绍称,其1968年出生,90年毕业于上海同济大学,留校任教逾20年,长期致力于建筑室内空间及家具设计,2015年福布斯中国最具影响力设计师,2016年荣获“国家精神造就者”荣誉。半木,2006年由吕永中创立于上海,致力于当代东方生活方式的高端原创家具与生活品牌。

北京市中闻 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晨表示:

第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所以发放工资是公司的义务;

第二,公司没有罚款的权利,罚款和行政处罚属于行政机关。“考虑到她哺乳期视力不好,为了保护你安排你手写”这个也是很无理的、惩罚性的方式,还有一定的人身攻击。用人单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金。

延伸阅读:大连一女员工试用期怀孕 告知公司后却遭辞退

试用期内,女员工发现自己怀孕了。她把情况主动告知公司领导,却等来了被辞退的结果!4 月 16 日,28 岁的王女士通过微博” @大连成”,讲述了自己在职场上的遭遇,事情引发网友关注。

王女士今年 28 岁,于今年 2 月 11 日入职了大连一家公司。她在新公司担任网页设计的工作。她在入职时得知,公司的试用期为 1 个月至 3 个月。也就是说,如果一切顺利,最迟在 5 月即可转正成为正式员工。

4 月 13 日,王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她怀的是第一胎,经检查怀孕已有 40 天。新的生命即将到来,家里人都高兴不已。在单位,王女士主动向领导告知了自己怀孕的情况。同时,她也提出,可否提前缴纳社保,因为生孩子时会用到生育保险。”我跟领导说,产假期间也能继续工作。”王女士表示,她原以为公司领导能理解她的境遇。让她没想到的是,领导得知她怀孕后,表示要辞退她,并且多给她开了 2 天的工资,共200 多元作为补偿。

当天下午,王女士就离开了公司。因为怀孕被辞退,她心里很难过。她告诉记者,入职时,她与公司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也没有谈及入职后关于生育方面的福利待遇问题。她在公司负责的事项,工作强度并不是很大,虽然怀孕了,也并不会影响工作。王女士说,她发现怀孕后,自己也感觉挺过意不去的,就想在转正之前跟领导进行坦诚的沟通,但没想到领导会直接辞退了她。此后,王女士继续在找工作,但都因为怀孕的缘故,进展并不顺利。

4 月 16 日,王女士通过” @大连成”讲述了自己的遭遇后,引来大量网友关注。不少网友都支持王女士的观点,纷纷留言为她声援。不过,也有少数网友表示,要理解公司领导的决定,毕竟经营企业也不容易,如果继续让王女士留在公司,可能会增加企业的用人成本。同时,有个别网友甚至质疑,王女士在利用怀孕身份”捞公司好处”。对此,王女士感到委屈不已,”刚进公司的时候没有怀孕,发现后本着诚信的原则第一时间告知了领导,怎么就变成了‘骗取好处’了呢?”

采访中,王女士拒绝透露公司的名称。她说,希望通过媒体,呼吁社会保障孕期妇女的合法权益,初衷并不是想去”曝光”原单位。

律师:公司此举涉嫌违法

对此,辽宁宏展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刘万昕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虽然与转正后的正式劳动关系相比具有灵活用工的特点,但试用期劳动关系也属于劳动关系的一部分,建立试用期劳动关系,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同时,根据《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孕期女职工如不能胜任工作岗位 , 用人单位可适当调整工作内容和范围。也就是说,公司的举动已涉嫌违法,公司应充分保障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刘万昕说,在司法实践中,近年来高龄产妇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当事女职工的年龄主要集中在 30 至 40 岁间,且因怀”二胎”所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的比重不断增大,此种情况值得引起社会重视。

同时,刘万昕表示,从立法的出发点来看,怀孕女员工作为”弱者”,其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不过,怀孕却并非女职工在职场的”万能钥匙”。毕竟,法律保护也是有边界的。在某些情形下,女职工就不能以怀孕为理由,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或是支付相应离职补偿,包括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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