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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模式是什么意思?

boo模式是什么意思?

现在的经济市场可以说是百花齐放,因为这个特殊的时代,经济运营模式都是在一边摸索一边完善,所以会出现很多打破传统的新型模式,比如说bot模式。bot有三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它们分别是boo、bot和boot三种模式。

boo模式是什么意思?

BOO即建设一一拥有一一经营,承包商根据政府赋予的特许权,建设并经营某项产业项目,但是并不将此项基础产业项目移交给公共部门。

BOO模式的优势在于,政府部门既节省了大量财力、物力和人力,又可在瞬息万变的信息技术发展中始终处于领先地位,而企业也可以从项目承建和维护中得到相应的回报。

世界银行在《1994年世界发展报告》中曾指出,BOT有三种具体形式,即BOT、BOOT和BOO。在这一模式中,投资人成立的项目公司在获得政府特许授权、事先约定经营方式的基础上,从事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此与BOT、TOT等融资模式具有一致性;但是在BOO项目中,项目的所有权不再交还给政府,项目公司有权不受任何时间限制地拥有并经营项目设施,项目公司实际上成为建设、经营某个特定基础设施而不转让项目设施财产权的纯粹的私人公司,其在项目财产所有权上与一般私人公司相同。从这种意义上说,BOO代表的是一种最高级别的私有化。

近年活跃于香港资本市场的沪杭甬高速公路公司和沪宁高速公路公司对其名下的道路设施就采用了类似BOO的投资经营方式,此外,北京市第一个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北京高安屯垃圾焚烧处理项目也是采用BOO的运作模式。

单从BOO模式的概念来讲,项目设施的所有权是永久的归于项目公司所有,经营年限不受任何限制,此与建设部第126号令一特许经营期限不得超过30年的规定相悖,在法律上存在障碍;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BOO项目是规定了经营期限的,如北京高安屯垃圾焚烧处理项目的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严格说来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BOO。

然而此种模式终究存在法律障碍,不宜大规模地推行实施。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下,将城市基础设施完全私有化既不符合国家的政策要求,也不利于政府对项目公司进行有力的监管。因此,对此种模式的应用还需进一步做创新性的设计,以便在政策法律的框架内,成为一种合法的融资工具。

BOO模式与BOT模式的区别

BOO与BOT的比较:

相同点:BOT和BOO模式最重要的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利用私人投资承担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在这两种融资模式中,私人投资者根据东道国政府或政府机构授予的特许协议(concessioncontract)或许可证(license),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授权项目的设计、融资、建设及经营。

在特许期,项目公司拥有项目的占有权、收益权以及为特许项目进行投融资、工程设计、施工建设、设备采购、运营管理和合理收费等的权利,并承担对项目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的义务。

在我国,为保证特许权项目的顺利实施,在特许期内,如因我国政府政策调整因素影响,使项目公司受到重大损失的,允许项目公司合理提高经营收费或延长项目公司特许期;对于项目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利息或红利所需要的外汇,国家保证兑换和外汇出境。但是,项目公司也要承担投融资以及建设、采购设备、维护等方面的风险,政府不提供固定投资回报率的保证,国内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也不为其融资提供担保。

不同点:BOT与BOO模式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在BOT项目中,项目公司在特许期结束后必须将项目设施交还给政府,而在BOO项目中,项目公司有权不受任何时间限制地拥有并经营项目设施。

从BOT的字面含义,也可以推断出基础设施国家独有的含义:作为私人投资者在经济利益驱动下,本着高风险,高回报的原则,投资于基础设施的开发建设。为收回投资并获得投资回报,私人投资者被授权在项目建成后的一定期限内对项目享有经营权,并获得经营收入。期限届满后,将项目设施经营权无偿移交给项目东道国政府。

由此可见,项目设施最终经营权仍然掌握在国家手中,而且在BOT项目整个运作过程中,私人投资者自始至终都没有对项目的所有权。说到底,BOT模式不过是政府利用私人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内对项目设施拥有经营权,但该基础设施的本质属性没有任何改变。换句话说,运用BOT方式,项目发起者可拥有一段确定的时间以获得实际的收入来弥补其投资,之后,项目交还给政府。而BOO方式,项目的所有权不再交还给政府。